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北政办〔2007〕76号
颁布日期:2007-04-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07〕76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九日

北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暂行办法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5〕8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调整医疗保险待遇的对象

参加北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北海市困难企业职工住院统筹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参保人员,以及参加北海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调整医疗保险待遇的项目

(一)个人账户

1.参加北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参保人员(含乡镇企业及其职工)的个人账户。

(1)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参保职工本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在职职工年龄按45岁(不含45周岁)以下、45周岁以上年龄组,分别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8%、2.0%的比例划入。

(2)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按本人上年度月均退休金的4.0%,从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划入。

2.北海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划入比例按年龄划分。

(1)45岁(不含45周岁)以下,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8%划入。

(2)45周岁以上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4.0%划入。

(3)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按本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4.0%划入。

(二)各类参保人员因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调整为:

1.在职职工在结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

三级医疗机构: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

二级医疗机构: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

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

2.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的1/2。

(三)参保人员按规定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简称《目录》)的乙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个人先现金负担以下比例的费用,其余部分按医疗保险基金规定支付。

1.抗肿瘤药物:个人负担10%。

2.营养治疗药和生物制品:个人负担30%。

3.其他乙类药品:个人负担20%。

4.《目录》规定增大自负比例的乙类药品,个人负担比例增加10%。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四、本办法由北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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