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北政办〔2007〕76号 |
|---|---|
| 颁布日期:2007-04-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07〕76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九日
北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暂行办法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5〕8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调整医疗保险待遇的对象
参加北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北海市困难企业职工住院统筹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参保人员,以及参加北海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调整医疗保险待遇的项目
(一)个人账户
1.参加北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参保人员(含乡镇企业及其职工)的个人账户。
(1)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参保职工本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在职职工年龄按45岁(不含45周岁)以下、45周岁以上年龄组,分别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8%、2.0%的比例划入。
(2)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按本人上年度月均退休金的4.0%,从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划入。
2.北海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划入比例按年龄划分。
(1)45岁(不含45周岁)以下,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8%划入。
(2)45周岁以上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4.0%划入。
(3)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按本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4.0%划入。
(二)各类参保人员因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调整为:
1.在职职工在结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
三级医疗机构: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
二级医疗机构: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
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
2.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的1/2。
(三)参保人员按规定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简称《目录》)的乙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个人先现金负担以下比例的费用,其余部分按医疗保险基金规定支付。
1.抗肿瘤药物:个人负担10%。
2.营养治疗药和生物制品:个人负担30%。
3.其他乙类药品:个人负担20%。
4.《目录》规定增大自负比例的乙类药品,个人负担比例增加10%。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四、本办法由北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