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安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安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沧政发〔200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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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4-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安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沧政发〔2007〕5号2007年4月10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全省公安消防队伍建设现场会议精神,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我市公安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体制上理顺,从机制上完善,从制度上保障,坚持现役为主,多策并举,整合资源,因地制宜发展公安消防力量,积极推进公安消防队伍正规化建设。尽快建立起符合我市实际的消防力量体系,确保消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我市公安消防队伍建设的目标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填补县级消防力量空白,大力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完善人员配备和装备。按时间进度要求,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站)的县(市)要完成队(站)的立项、规划、选址、土地征用的工作;完成公安消防队(站)的营房建设、车辆器材和装备购置以及合同制消防队员的招收、培训工作,全市消防警力严重不足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消防力量的空白点彻底解决。
全市公安消防队伍建设分四步进行。
第一步:2007年6月底以前,任丘市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一级普通消防站建设标准,完成公安消防队(站)建设的立项、规划、选址和土地征用等工作;河间市、沧县、海兴县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二级普通消防站建设标准,完成公安消防队(站)建设的立项、规划、选址和土地征用等工作。
第二步:2007年9月底以前,黄骅市、泊头市、青县、东光县、孟村回族自治县、盐山县、肃宁县、吴桥县、南皮县、献县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二级普通消防站建设标准,完成公安消防队(站)的营房及配套设施改(扩)建任务,装备车辆器材,招录25名合同制消防队员投入执勤。
第三步:2007年12月底以前,渤海新区落实消防布局整体规划,完成沧州市特勤消防大队选址和土地征用工作。任丘市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一级普通消防站建设标准,完成公安消防队(站)的营房及配套设施建设。河间市、沧县、海兴县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二级普通消防站建设标准,完成公安消防队(站)的营房及配套设施建设。
第四步:2008年6月底以前,任丘市要按照一级普通消防站建设标准,装备车辆器材,招录25名合同制消防队员投入执勤。河间市、沧县、海兴县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二级普通消防站建设标准,装备车辆器材,招录25名合同制消防队员投入执勤。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站标准。2007年,各县(市)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和车辆装备配备。
(二)人员配备。合同制消防队员的招收,根据全省招录计划,由市消防支队会同相关部门统一招收,按《河北省公安消防部队合同制消防队员招收管理办法》(试行)实行。招收的人员由消防支队负责培训,考试合格后,由消防支队按每队25人的编制分配到各县(市)公安消防中队工作。
(三)管理模式。各县(市)公安消防中队全部纳入现役消防部队的编制序列,由当地消防大队进行管理,与消防大队一起执勤。改组后的公安消防中队实行合同制消防队员与现役消防官兵混编执勤,统一称为“公安消防中队”。由公安消防支队统一领导,实行军事化管理,负责公安消防队员的招聘、培训、考核等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地要把消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对政策保障、经济投入、用工制度等重大问题,政府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促。各级公安、发改、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交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公安消防队伍建设。
(二)保障经费。消防经费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消防队员经费,由各县(市、区)政府财政部门按年初预算拨付,要确保专款专用。二是消防事业经费,由县(市、区)财政部门结合预算安排和消防部门支出计划拨付。各县(市、区)要将消防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情况逐年增加,确保执勤灭火工作正常开展。
加强公安消防队伍建设是一项非常重要、非常紧迫的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为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市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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