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推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推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贵政办〔2008〕1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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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12-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推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政办〔2008〕1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推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贵港市推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制度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07]37号)精神,加快建立我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从保护城镇居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让所有城镇居民都能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从整体上提高城镇居民健康水平。
(二)目标
从2009年开始,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力争3年内参保率达85%以上。
(三)任务
2009年至2011年,全市城镇居民医保覆盖总人口为39万人,其中市本级2.6万人,港北区14.52万人,港南区2.32万人,覃塘区1.56万人,桂平市11.5万人,平南县6.5万人。
二、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08年8月至2009年3月)
1、2008年8月30日前,完成调查测算工作,并起草测算方案(责任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助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公安局、统计局、教育局、残联、工商局)。
2、2008年10月15日前,起草制定贵港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责任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2008年12月30日前,完成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编制核定意见审核上报工作(责任单位:市编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2008年12月30日前,落实社区医疗保险协管员经费标准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增编人员办公、设备、宣传发动经费(责任单位:市、县市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5、2009年1月31日前,完成选聘、培训社区居民医疗保险协管员等工作,确定办公地点,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责任单位: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2009年3月20日前,完成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管理结算应用软件开发、测试以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之间网络联接工作(责任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二)宣传发动、申报参保阶段(2009年1月至3月)。
(三)正式启动实施阶段(2009年4月1日起)。
具体按自治区要求的进度推进。
三、组织机构
(一)成立领导机构
成立贵港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和督促检查。
组长:唐成良市长
副组长:李鸣市委常委、副市长、宣传部长
成员:庄振荣市长助理
梁火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黄云贵市财政局局长
韩牧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罗冠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刘哨川市人事局局长
范进南市卫生局党组书记
姚伟文市教育局局长
徐林庆市民政局局长
张立文市审计局局长
李良市公安局副局长
莫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杨棠市物价局局长
欧树芳市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
麦承标桂平市市长
黄星荣平南县县长
曾海燕港北区区长
杨评防港南区区长
李水恒覃塘区区长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政策起草、具体实施和指导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梁火华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黎裕生、市财政局副局长邓平、市教育局副局长黄伟然担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
(二)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和推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狠抓落实。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是:
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负责调查统计测算工作,起草实施方案、配套政策及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经办机构对统筹基金收支运作。
2、市财政局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的制定及相应配套项目经费的筹措和拨付;负责落实市级工作启动经费、业务经费、培训经费、宣传经费及资料费等,开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按有关规定对基金运行进行监督。
3、市编办负责核定增加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的编制和经办机构的定级工作。
4、市人事局负责做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的招录和调配工作。
5、市卫生局负责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逐步提高医护人员能力素质和改善硬件设施条件,不断提高诊疗质量,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
6、市审计局负责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杜绝违法行为发生。
7、市发改委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8、市物价局要研究并组织协调、健全完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9、市教育局负责中小学(包括职业学院、职业高中、技校)等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和幼儿园托儿所的参保登记、保费代扣代缴、代办证等工作。
10、市公安局负责提供并核实城镇居民户籍等相关工作。
11、市民政局负责做好低保人员的认定,指导社区居委会组织居民参保。
12、市残联负责残疾人残疾等级认定,并提供相关认证材料。
13、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等质量监管。
1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全面推进本辖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特别要落实好开展该项工作所需的机构、人员、经费,并确保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
建立和推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解决好城镇居民无钱看病和病有所医问题,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它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抓紧抓好,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广泛宣传发动
实施城镇居民医保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和工作难度大的社会系统工程,直接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各级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动员广大居民积极参加医保,为建立城镇居民医保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
1、根据市级统筹、分别征缴、分级管理和结算支付的原则,在现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基础上增加市、县(市、区)两级人员编制,具体增加编制另行上报市编委会审定。
2、建立街道(乡镇)、社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协管员队伍。每个街道(乡镇)配备2名协管员,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业务;社区协管员按辖区人口1:3000配备(最少配2人);每间中小学校安排1-2名协管员或由学校指定教职员工担任(兼职),协助办理在校学生的参保工作。所有医疗保险协管员的指导和业务培训统一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启动初期,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县市区财政解决协管员的经费(包括工资、社保费、办公经费等),经费标准、核拨办法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商劳动保障部门确定。从2010年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协管员逐步纳入县市区街道办事处人员编制序列。
(四)加强督促检查
各级政府要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列入2009年为民办实事的民生工程来抓实抓好。按照全市2009年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完成和超额完成任务的单位按完成数予以奖励;对不能完成任务的在全市通报。
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各级政府要统一按照市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层层抓好落实。要签订责任状,明确奖罚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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