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州基本和补充医疗保险标准的通知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州基本和补充医疗保险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黄政办〔2007〕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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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6-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州基本和补充医疗保险标准的通知
黄政办〔2007〕5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州医疗保险制度,适当提高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根据黄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2001〕28号)、黄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03〕75号)及《关于印发黄南州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03〕70号)精神,现对我州基本和补充医疗保险标准调整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
1、适当降低住院起付标准
住院起付标准调整后标准:三级医院为800元,二级医院为600元,一级医院为400元。再次住院起付标准再降低100元,超过三次以上的按第三次住院起付标准执行。
2、适当提高最高支付限额
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的全年累计3万元提高到4万元,超过4万元的进入大额医疗补助。
3、适当提高住院报销比例
住院费用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原支付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
1、对参保职工住院费用进入统筹基金支付后个人自付费用的补助由原来的分段累加办法调整为在职人员补助75%,退休人员补助80%。
2、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疾病普查,疾病普查费用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支付。
3、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从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中按职工缴费基数的1%划入个人医疗帐户。
三、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1、从今年起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实行州级统筹。州直及四县大额医疗费用筹资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100元。全州大额医疗费用由州医保局统一筹集,单独列帐、单独核算、统一管理和使用。各县医保局协助大额医疗费用的筹集,并于每年6月底前将收缴的大额医疗费用转入州级大额医疗补助费用专户。
2、大额医疗费用的结余,转下年继续使用。不足部分从下年大额医疗费用中解决。
3、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支付限额调整为4万元至15万元。
4、大额医疗补助费用结算办法。州直及各县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接近基本医疗封顶线时,因病情还需继续治疗的必须持就诊医院医务科开具的证明、科主任签字的病情摘要等相关资料到州医保局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各县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先由各县医保局按规定结算后于当年12月10日前持大额医治审批表、原始发票、治疗清单、复式出方、出院证及报销凭单到州医保局审核后按实际数额予以拨付。
各县所定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以上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其它未尽事宜仍按黄政〔2001〕28号、黄政办〔2003〕70、75号文件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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