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酒政办发〔2008〕136号
颁布日期:2008-08-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通知

酒政办发〔2008〕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基金效益,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减轻患重大疾病的参保居民的医疗负担,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6000元提高到20000元。

二、提高大病补助支付限额

参保居民因大病住院发生的符合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大病统筹基金补助,补助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45%,年度补助限额由15000元提高到40000元。

三、本通知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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