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青政办〔2008〕133号
颁布日期:2008-09-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青政办〔2008〕133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九月三日

青海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二〇〇八年九月)

为切实改善低收入农民的生活保障水平,提高其抵抗疾病、残疾和死亡等风险的能力,着力完善农村多层次保障体系,促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提升保险业服务“三农”的水平。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我省被确定为全国开展小额人身保险首批试点省份之一。为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我省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试点工作意义

小额人身保险是一类向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人身保险产品的总称,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等特点,是小额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手段。党的十六大以来,保险业积极发挥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也必须看到,目前农村的保险覆盖面还很有限,尤其是农村低收入人群的保险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保险在金融体系建设中发挥的作用还非常有限。因此,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有效服务“三农”,满足广大低收入农牧民保险保障需求,扩大保险覆盖面,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等方面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省被列为全国第一批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省份,是党和国家对我省农村低收入群体的关怀,同时也为全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各试点地区和单位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做好试点工作。

二、试点工作中心任务

鼓励符合试点条件的保险公司,以农村低收入群体为主要目标市场,通过提供保险费低廉、保障适度、保险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的保险产品,使保险真正惠及广大低收入群体,大力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通过试点工作,为全面推广小额保险积累经验,扩大低收群体的保险覆盖面。

三、试点产品特点和试点范围

(一)产品特点

小额保险试点产品,应该是满足以下条件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一是保险金额在1万元至5万元之间;二是价格低廉,年交保费在50—100元之间;三是保险期间在1到5年之间;四是条款简单明了,除外责任尽量少;五是核保理赔手续简便;六是主要针对农村低收入群体销售。试点工作中,应着力推广多种形式的意外伤害保险,兼顾适量的定期寿险,解决低收入群体突出关心的意外风险和死亡风险。

(二)试点范围

根据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保险公司机构分布情况,确定中国人寿青海省分公司在平安、互助、民和、乐都、湟中、湟源、大通、贵德、共和、格尔木、都兰11个县(市)、24个乡镇、65个行政村进行首批试点,待取得试点经验后在全省推广。

四、扎实开展试点工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试点工作任务重、难度大、要求高,为切实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由青海保监局、省农牧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组成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青海保监局。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试点工作方案的组织实施、协调、督促检查、经验交流、宣传等工作。

(二)做好宣传动员。试点地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舆论宣传的协调与引导,并组织召开动员大会。积极发挥各类媒体的宣传主阵地作用,通过编发简报、开辟宣传专栏、制作黑板报和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面向农村广泛宣传小额保险“互助共济、团结友爱”的精神,突出小额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切实形成有利于小额保险推广的舆论氛围。

(三)提供政策保障。青海保监局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密切跟踪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针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及时完善和更新各项规章制度,支持试点工作中的创新活动,防范各种潜在风险,切实维护农村低收入群体的利益,保障农村小额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四)创新工作模式。一是放宽销售渠道和销售资格。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或机构,包括合作社、供销社、村卫生所、计划生育协会,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或代办机构等团体或机构的工作人员销售小额保险。二是对于居住地相对集中,或同属某个组织的客户,采用团体方式承保。以个人方式投保的,保险公司可只向客户提供简单的保险凭证。三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将保险售后服务与保险公司合作机构的业务流程有效整合,使合作机构承担一定的管理工作,简化索赔程序,加快赔付进度。四是在有条件的试点地区,探索通过各种公益组织机构、个人,或者农民所属团体机构,为农民购买小额保险提供保费资助,培育农民保险意识。五是鼓励供给主体组织形式创新。在条件许可的农村地区,探索在农村已有联合体或各种农民联合组织的基础上,成立农村保险互助组织,对成员提供互助保障。

五、试点工作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试点地区的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沟通与联系,按照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尽快组织实施。试点保险公司要由“一把手”亲自挂帅,确定牵头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基层试点工作顺利开展。青海保监局要加强协调和指导工作,切实贯彻落实有关政策,研究改进监管方法。各方要切实加强沟通与联系,通力合作,尽快将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做出成效。

(二)要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试点地区政府部门和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各项政策要求,力保政策到位、人员到位、资金到位,严防搞形式、走过场,切实将小额人身保险工作落到实处。

(三)要切实注意保持稳定小额保险试点涉及低收入群体的切身利益,情况复杂,且较为敏感,试点地区政府部门及保险公司要切实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一是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避免运动式推广,造成对低收入农民和农村保险市场的伤害。二是切忌盲目追求成绩,违背自愿原则强制投保。三是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防止保险机构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盲目进入和盲目扩大试点范围。四是青海保监局要密切关注和切实防止损害低收入农民利益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现要及时报告,有效处置。

(四)要及时总结经验试点公司和青海保监局要根据试点情况,于12月初在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月度进展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试点工作总体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提出改进试点工作的政策建议,为保监会评估试点成效、制定决策提供参考,同时为2009年深入推进试点工作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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