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集体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庆政办发〔2008〕179号
颁布日期:2008-09-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庆政办发〔2008〕179号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集体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庆阳市集体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二届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庆阳市集体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作指导意见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切实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确保集体企业职工老有所养,现就全市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适应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建设和谐社会的新要求,使集体企业职工充分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保障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解除职工和企业的后顾之忧,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和企业参与、支持全市经济建设的积极性。

(二)工作目标:到2008年底,将全市未参保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全部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从根本上解决历史遗留的集体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问题。

(三)基本原则:政府大力扶持,企业积极参与,职工自愿参保;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参保范围和对象

(一)参加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是:在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或经市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中,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及其正式职工,参保企业范围具体包括:

1、现仍正常生产经营的未参保的城镇集体企业;

2、处于停产、歇业、关闭状态,但尚未注销的未参保的集体企业;

3、在我市企业改制中已经拍卖、转让、关闭、破产的未参保的集体企业。

(二)参保对象是上述集体企业中的正式职工和退休人员。正式职工是指由各级劳动人事部门按照国家招用干部、工人的有关政策规定批准录用,并办理了录用手续的人员。具体包括:原企业干部、固定工、集体工、劳动合同制职工、计划内临时工、未参保的退休人员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三)在企业解困和改制中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置换身份的人员,已被企业或者改制前已被企业开除、除名、辞退、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主动辞职、自动离职的人员,也属于参保对象,但是企业只承担解除劳动关系前的参保义务,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续保问题,按照本意见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下列人员不属于参保对象:

1、未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由企业自行招用的人员;

2、集体企业改制后,已在其它企业就业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或者自谋职业、以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劳动者的身份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3、告知后本人不愿参保的;

4、本意见实施时已经死亡的。

三、职工身份的认定

(一)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的条件做好参保范围的确定和职工身份的认定工作,严禁将非职工身份人员纳入统筹范围。

(二)确定参保企业应当审核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无原件的应当提供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书面证明;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未参保的证明;

3、职工花名册;

4、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认定参保职工身份应当审核下列材料:

1、职工本人档案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所在县(区)以上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招收录用手续;

3、已办理的退休手续;

4、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职工个人档案遗失,但本人能够提交劳动人事部门的审批录用手续,并经职工所在单位证明是在册人员的,应予以认定,同时补齐档案材料。

四、身份认定及参保程序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集体企业和职工依照以下程序办理身份认定手续和参保手续:

1、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统一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提交身份认定所需的材料;

2、劳动行政部门对参保企业的资格和职工的身份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接到劳动行政部门的身份认定通知后,组织指导自愿参保的职工书写自愿参加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书,以企业为缴费单位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职工的各种信息数据进行采集、整理、分类,核定缴费基数,计算企业和职工的应缴费额,并通知参保企业。

(二)本意见实施时企业实体仍然存在,职工档案在本单位的,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办理身份认定和参保手续。已改制的集体企业,职工档案已移交到就业服务机构托管的,由档案托管单位以原企业为单位分别办理;改制时职工整体买断原企业产权重组的,职工档案由重组后的企业保管的,由重组后的企业负责办理;其他未办理档案托管的人员,应先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档案托管手续,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三)参保登记、缴费申报按照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执行。

(四)职工或退休人员本人不愿参保的,所在单位或者代办参保手续的就业服务机构与其签订书面协议书,明确责任。

五、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办法

(一)集体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以现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办法为依据,按照应缴年份的适用费基、费率逐年核定缴费数额。

(二)各类参保人员缴费的起止时间是:

1、1992年7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固定工、集体工,从1992年7月1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1992年7月1日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2、1992年7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劳动合同制职工、计划内临时工,从1986年10月1日起,企业和职工按照当时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1981年1月1日至1986年9月30日期间,企业按照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10%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从1992年7月1日起按照本意见规定的基数和比例缴费。

3、1992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日起缴费。

4、到2008年12月31日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从确定的补缴时间起,一次性补缴到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止。至2008年12月31日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到2008年12月31日,从2009年起逐年缴纳,其后,职工从事个体劳动或自由职业的,按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自行续保。

5、1992年7月1日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直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6、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因企业改制置换身份的人员,被企业开除、除名、辞退、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主动辞职、自动离职的人员,其解除劳动关系前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解除关系之日起,由职工个人按照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办法续保,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的,也可以在该单位续保。

(三)缴费基数。1992年7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以当时的职工缴费工资额为基数。从1996年7月1日起,统一以历年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四)缴费比例。企业缴费部分不分年段,统一按历年缴费基数20%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按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各年段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缴费。

(五)企业和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当包含历年应产生的利息。

1、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必须一次缴清,不得拖欠;

2、仍在生产经营的企业,其它尚未注销的集体企业,要千方百计筹集资金,足额缴纳企业承担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清有困难的,可先行缴纳一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剩余部分企业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分年缴费,但必须在三年内全部缴清。

3、已改制集体企业、其它经认定无力缴费的企业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由市、县(区)财政筹集缴纳。原则上一次缴清,一次缴清有困难的,财政可制定计划分年缴拨,但必须在三年内全部缴清,不得减免。分年缴费的,各级劳动部门要与同级财政部门签订缓缴协议,明确缴费期限,确保资金按时拨缴。

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把关,充分挖掘企业潜力,凡企业能够承担的财政一律不予补助,最大限度地减轻财政负担。

(六)要严格集体企业参保缴费时限,对在2008年11月30日前未办理申请参保手续、未缴清费用的企业和个人,停止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今后不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七)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集体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的建立方法、时间、管理、转移、支付办法,以及个人帐户资金的划入结算、继承、终止等办法,按照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办法办理。

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退休(职)政策,严格按照规定的退休(职)审批程序做好退休(职)的审批工作,把好退休(职)审批关口,坚持到龄退休的原则,不得提前或延长退休年龄。

(二)集体企业职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且一次性缴清了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的;

2、达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与职工本人原身份和参加工作时间相对应的最低缴费年限的(含视同缴费年限);

3、达到法定退休(职)年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退休(职)的。

(三)集体企业职工正常退休、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职)的年龄、条件、最低缴费年限,按现行的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四)集体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的程序以及所需的材料、职工年龄的认定、缴费年限的确定、病残职工的劳动力鉴定等,依照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办法办理。

(五)2008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应继续缴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七、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

(一)1996年6月30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1996年7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按照甘劳发[1996]160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三)1998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按照甘劳发[1998]30号文件规定的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四)2006年7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按照甘政办发[2006]87号文件规定的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凡到2008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企业和职工按照核定的数额一次性缴清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劳动部门应当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基本养老金,其之前的待遇不再补发。2008年12月31日前已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退休的,可持退休证、退休批文等有效证件到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复核后,核发基本养老金;由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批准退休的,必须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补办退休审批手续,再核发基本养老金。

(六)参保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甘劳发[1998]30号和甘政办发[2006]8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标准是,按照该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条件和政策规定初次计算的标准与其至2008年底历次政策性调资总额乘以调整指数,对个人月基本养老金总额低于最低保障标准525元的,按525元计发。此后统一纳入今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

(八)企业和职工未缴清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予计发基本养老金。

八、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一)集体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专户,统一管理,统一调剂。基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按照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办法执行。

(二)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会化管理。

九、组织领导

(一)全市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县(区)财政部门、地税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业服务机构、供销社及其他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协同配合。

市、县(区)都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人事劳动保障、财政、地税、工业、供销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业服务机构等单位为成员的集体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劳动行政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制定方案、调查摸底、数据测算等工作。要加强政策研究,做好政策衔接,严格政策界限,把好“入口”和“出口”两个重要关口。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参保人员信息数据的采集整理、基数核定、费用计算等业务经办工作。要统一尺度,确保各类数据准确无误。

(四)供销社及集体企业的其他主管部门、各集体企业、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配合劳动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搞好身份认定、参保登记、缴费申报等环节的衔接,做好参保职工的组织、政策解释等工作。对不愿参保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企业或档案托管单位要与职工签订书面协议,确保工作到位,不留死角。

(五)财政部门要配合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准确测算财政承担补助单位缴费资金的数量。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财政补助资金按计划足额拨缴到位。

(六)地税部门要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搞好衔接配合,优化服务窗口,畅通缴费渠道,为参保企业和职工搞好缴费服务。

十、工作时限

(一)集体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从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分学习准备、调查摸底、参保缴费、检查验收四个阶段进行,各县(区)可根据实际灵活安排,但10月份必须进入参保缴费阶段,11月底全面完成工作任务,12月上旬开始检查验收。

(二)集体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时效性强,各县(区)要抓住机遇,创造性的开展工作,确保在年底完成工作任务。

(三)各县(区)可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批。在实施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四)本意见执行到2008年12月31日,届时即行废止。

(五)本意见实施过程中或实施后,国家或省上对集体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或省上的政策规定执行。

(六)本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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