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

颁布单位:国务院文号:令第618号
颁布日期:2012-03-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8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本决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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