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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文号:保监会令2014年第3号 |
|---|---|
| 颁布日期:2014-04-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
保监会令2014年第3号
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主席项俊波
2014年4月4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比例要求,具体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情况调整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
本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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