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保监会令2013年第6号
颁布日期:2013-04-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保监会令2013年第6号

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项俊波

2013年4月27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二、删去第十三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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