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保监会令2013年第5号
颁布日期:2013-03-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保监会令2013年第5号

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项俊波

2013年3月15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条修改为:“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募集次级债适用本办法。”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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