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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文号:保监会令2013年第5号 |
|---|---|
| 颁布日期:2013-03-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
保监会令2013年第5号
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项俊波
2013年3月15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条修改为:“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募集次级债适用本办法。”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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