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决定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保监会令2014年第2号
颁布日期:2014-02-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保监会令2014年第2号

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项俊波

2014年2月14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保险许可证件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申请人颁发保险许可证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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