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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决定
|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文号:保监会令2014年第2号 |
|---|---|
| 颁布日期:2014-02-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
保监会令2014年第2号
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项俊波
2014年2月14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保险许可证件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申请人颁发保险许可证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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