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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单位能否为员工投保个人保险产品的复函
|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文号:保监厅函〔2010〕111号 |
|---|---|
| 颁布日期:2010-03-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单位能否为员工投保个人保险产品的复函
保监厅函〔2010〕111号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单位是否可以为员工投保个人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请示》(人保寿险发〔2010〕8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第六条规定了“个人人身保险只能由个人投保,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做为投保人,用个人人身保险条款为个人投保。”新《保险法》的施行并不影响该条效力,请你公司严格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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