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许可标准的复函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保监厅函〔2010〕76号
颁布日期:2010-02-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关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许可标准的复函

保监厅函〔2010〕76号

大连保监局:

你局《关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许可标准的请示》(连保监发〔2010〕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注册资本不足人民币1000万元的保险经纪公司,自本文下发之日起至2012年9月30日,每申请设立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100万元。

二、注册资本不足人民币200万元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自本文下发之日起至2012年9月30日,在其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每申请设立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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