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资保险公司设立营销服务部有关事宜的复函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保监厅函〔2009〕445号
颁布日期:2009-12-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关于外资保险公司设立营销服务部有关事宜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9〕445号

大连保监局:

你局《关于恒安标准人寿申请设立营销服务部有关问题的请示》(连保监发〔2009〕17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并未涉及我会与派出机构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批的职责分工问题。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只要申请人本身满足有关要求,派出机构即可批准其设立营销服务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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