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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保险公估机构参与车险查勘定损问题的复函
|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文号:保监厅函〔2009〕425号 |
|---|---|
| 颁布日期:2009-11-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
关于保险公估机构参与车险查勘定损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9〕425号
山东光政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保险公估机构能否受托参与保险公司车险理赔查勘定损工作的请示》(鲁光政公估发〔2009〕00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我会在《关于防范车险理赔风险的通知》(保监发〔2009〕90号)中规定,各保险公司原则上不能将车险核损、核赔权授予修理单位等非本公司系统内的各类机构或人员,但未就保险公司车险查勘定损的授权作出排他性限制规定。
二、保险公司可自主委托公估机构或专业中介机构开展车险查勘定损。公估机构或专业中介机构可以依照授权,发挥专业优势,开展查勘定损业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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