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许可证采用新编码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保监厅发〔2009〕18号
颁布日期:2009-03-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关于保险许可证采用新编码规则的通知

保监厅发〔2009〕18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保险许可证管理,我会将对非中介类保险许可证启用新的编码规则。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非中介类保险许可证编码将采用保险行业机构代码编码规则,具体编码方法见《关于发布〈保险行业机构代码编码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7〕128号),即保险机构的许可证编码与该保险机构的机构代码相同。自“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上线起,各保监局应使用该系统进行许可证的打印、换发和管理,许可证编码将由系统自动分配。

二、各保险机构目前持有的许可证,如果记载事项未发生变更的,可继续使用;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或有效期满的,在换发新许可证同时使用新的许可证编码。

若在使用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会报告。

联系人:白京会、石一飞

电话:010-66286068、66286108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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