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 律咖网
连接海外本地律师与出海创业者
【始于2015 | 11年持续经营 | 经营年限全国同行前10%】
企业信用良好 | 数据来源:芝麻企业信用
合作微信:lvga2015
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行和代表处金融保险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文号:财税[2009]101号 |
|---|---|
| 颁布日期:2009-07-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行和代表处金融保险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开发银行已经国务院批准改制成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全国各省、市成立了分行和代表处。经研究,现将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行和代表处金融保险业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明确如下:
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及总行营业部提供“金融保险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向北京市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及代表处提供“金融保险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344号)同时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延伸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