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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林俊杰、韩国歌手张娜拉等到河南省演出的批复
| 颁布单位:文化部 | 文号:文市函〔2012〕515号 |
|---|---|
| 颁布日期:2012-04-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林俊杰、韩国歌手张娜拉等到河南省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12〕515号
河南省文化厅:
豫文市〔2012〕30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江苏省演出公司邀请新加坡歌手林俊杰,韩国歌手张娜拉、郑在娟、慧娜,于2012年5月11日到河南省新乡市演出。
此复。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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