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林俊杰、韩国歌手张娜拉等到河南省演出的批复

颁布单位:文化部文号:文市函〔2012〕515号
颁布日期:2012-04-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林俊杰、韩国歌手张娜拉等到河南省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12〕515号

河南省文化厅:

豫文市〔2012〕30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江苏省演出公司邀请新加坡歌手林俊杰,韩国歌手张娜拉、郑在娟、慧娜,于2012年5月11日到河南省新乡市演出。

此复。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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