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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等四个地区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等费率的批复
|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文号:保监许可〔2016〕233号 |
|---|---|
| 颁布日期:2016-03-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等四个地区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等费率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6〕233号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第一批试点地区使用新行业费率方案的请示》(永保字〔2016〕94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在山东、青岛、重庆、陕西等4个地区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拟订的商业车险费率基准(费率基准编号为F2015103)。上述商业车险费率基准启用之后,原商业车险费率基准停止使用。有关保险条款、费率及条款编号等其他未尽事宜,适用《关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保监许可〔2015〕470号)的规定。
此复
附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商业车险费率基准(具体内容可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办事服务-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及费率基准查询”栏目下载)
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5239/info4024908.htm中国保监会
2016年3月31日
延伸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