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和青岛地区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等费率的批复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保监许可〔2016〕167号
颁布日期:2016-03-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和青岛地区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等费率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6〕167号

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补报第一批试点地区商业车险费率相关信息的请示》(鑫保发〔2016〕28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在山东、青岛地区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拟订的商业车险费率基准(费率基准编号为F2015103)。上述商业车险费率基准启用之后,原商业车险费率基准停止使用。有关保险条款、费率及条款编号等其他未尽事宜,适用《关于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等条款和费率的批复》(保监许可〔2015〕524号)的规定。

此复

附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商业车险费率基准(具体内容可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办事服务-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及费率基准查询”栏目下载)

中国保监会

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5239/info4024299.htm

201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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