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关于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文号:保监许可〔2016〕1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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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2-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6〕115号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合保发〔2016〕72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6年第1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对章程做出的以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二、第三十四条修改为:
股东大会年会的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二十(20)日前,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地点和时间。
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十五(15)日前,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地点和时间。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本条前述三(3)段所述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做出任何决议。
会议通知到达股东电子邮箱服务器的日期为该通知送达日期。
股东大会可以采取集中会议形式或通讯会议方式进行。
三、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三(13)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1)人,副董事长一(1)人。
四、第四十三条修改为: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审议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制定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十)制定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除外),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定对本章程修改的议案;
(十五)对公司重大资产买卖、重大投资、重要业务合同、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做出规定;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关联交易;
(十七)股东大会和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做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八)、(九)、(十)、(十四)和(十六)项应由三分之二(2/3)或以上的全体董事表决同意外,所有其他董事会决议的事项应由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五、第六十一条修改为:
监事会至少由三(3)人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1)人,副主席二(2)人,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中国保监会
2016年2月29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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