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筹建人保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保监许可〔2016〕103号
颁布日期:2016-02-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筹建人保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6〕103号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人保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人保集团发〔2015〕55号)及相关补正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共同发起筹建人保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亿元,注册地北京市。拟任董事长盛和泰,拟任总经理张青。

二、你筹备组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投资人、拟任董事长和拟任总经理。

三、你筹备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筹建事宜,并将筹建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会。

四、筹建完毕,你筹备组应当及时上报开业申请。在我会验收合格并下达开业批复后,再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中国保监会

201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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