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保监许可〔2016〕65号
颁布日期:2016-02-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6〕65号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浙商保险〔2015〕241号)及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4年度股东大会、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做出的以下修改:

一、第十五条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二、第一百二十三条修改为: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副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会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附件: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五条

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5239/info4016117.htm

中国保监会

201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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