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境外投资业务的批复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保监许可〔2016〕9号
颁布日期:2016-01-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境外投资业务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6〕9号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境外投资业务备案的请示》(国华寿发〔2015〕4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开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

二、同意你公司聘请泰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聘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托管人,正式签署合同文件后,及时向我会报备。

三、你公司应当统一配置境内外资产,合并计算大类资产和具体品种投资比例,确保符合监管要求。你公司应当及时跟踪评估境外投资情况,加强受托人履职监督,强化托管人保管和监督职责,确保保险资产安全完整。

四、你公司应当定期向我会报告投资运作和风险管理情况,遇有重大或突发事件及时履行报告业务。

中国保监会

201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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