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关于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文号:保监许可〔2015〕931号 |
|---|---|
| 颁布日期:2015-09-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5〕931号
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君保发〔2015〕5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对章程做出的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公司名称
公司中文名称: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中文名称缩写:君康人寿
公司英文名称:JuneLifeInsuranceCo.,Ltd.
公司英文名称缩写:JL
二、第七十一条修改为:首席执行官的职权
首席执行官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的领导和监督下行事及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组织落实公司执行委员会的决定;
(四)主持公司日常行政工作;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制订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交的各项报告、方案、制度、规章、文件等,在董事长批准后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交;
(七)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考核指标、报酬和奖惩方案,在董事长批准后报董事会批准;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公司人员,并决定以上人员的考核、报酬和奖惩事项;
(九)决定公司员工劳动、人事管理的有关事项;
(十)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其他事项;
(十一)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第一百一十一条修改为:章程释义
(一)在本章程内,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章程”,指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指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保险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监会”,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副总裁、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等;
“会计年度”,指法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凡提及条款,指本章程的条款;各条的标题仅为方便参考而设。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中国保监会
201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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