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保监许可〔2015〕834号
颁布日期:2015-08-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5〕834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阳光产险〔2015〕315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章程做出的以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具体人选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二、第九十五条修改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授权的重要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提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中国保监会

201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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