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受让国民信托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保监许可〔2015〕811号
颁布日期:2015-08-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受让国民信托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5〕811号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受让国民信托有限公司股权的请示及相关补正材料(富保寿〔2015〕326、374、426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通过受让方式收购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信托)93.44%的股权。

二、你公司在投资国民信托及后续经营管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非保险子公司的有关监管规定。

三、你公司应督促国民信托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并完善与国民信托的风险隔离机制、关联交易规则等各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切实防范风险传递。

四、你公司应按照监管规定,定期向我会报告非保险子公司情况和投资管理情况,遇有重大或突发事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五、你公司应依据有关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履行收购国民信托的法定程序,并及时将进展情况报告我会。

中国保监会

201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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