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关于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文号:保监许可〔2015〕7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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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7-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5〕700号
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诚泰保险〔2015〕327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5年度第三次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做出的以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000,000元。
二、第九条修改为:公司开业批准文号:保监发改〔2011〕2024号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2011年12月31日。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金额(面值)为人民币1元,股份总数为2,000,000,000股。
四、第十六条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五、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第十九条修改为: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回购本公司的股份:
1.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
2.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3.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因上述第1、2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上述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3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七、第七十三条修改为:董事会设13名董事。其中:
在公司除担任董事外还担任其他经营管理职务,或者其工资和福利由公司支付的董事1名;
不在保险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且公司不向其支付除董事会工作报酬外的其他工资和福利的董事10名(不含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任职的独立董事2名。
八、第七十五条修改为:在符合法律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下,董事会可就金额在公司注册资本30%以下的资产买卖、投资、业务合同、关联交易做出决定,以赢得商机、维护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利益最大化。
金额在公司注册资本30%以上的资产买卖、投资、业务合同、关联交易应报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不得违反法律或监管规定对外担保。
九、第八十二条修改为: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主要负责对公司战略与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负责投资决策。
十、第一百二十六条修改为:董事违反公司法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公司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3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并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十二、第一百三十六条修改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按排名先后依次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十三、第一百七十二条修改为:监事会由9名监事组成,其中3名为职工代表。
十四、第二百一十二条修改为:在符合法律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下,总经理可就金额在公司注册资本10%以下的资产买卖、投资、业务合同、非重大关联交易做出决定,以赢得商机、维护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利益最大化。
金额在公司注册资本10%以上的资产买卖、投资、业务合同、非重大关联交易,总经理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附件: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六条
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5239/info3966875.htm
中国保监会
2015年7月7日
延伸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