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保监许可〔2015〕600号
颁布日期:2015-06-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5〕600号

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鑫保发〔2015〕104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对章程做出的以下修改: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制定关联交易内部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规范关联交易原则。对于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之审议、审批,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根据职权对关联交易进行管理。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应执行公司回避表决制度;

(四)关联交易应当按照遵循商业原则和一般商务条款,关联交易定价应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披露财务、风险和治理结构等方面的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在必要时可向股东通告信息披露事宜,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内部及相关各方信息知情人对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者指定工作部门具体负责风险管理相关事务工作。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的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并定期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设立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合规负责人不得兼管公司的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

第一百七十一条合规负责人按照监管规定负责公司合规管理方面的工作,定期就合规方面存在的问题向董事会提出改进建议,及时向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违规行为。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设立合规管理部门,负责对产品开发、市场营销和对外投资等重要业务活动进行合规审查,对公司管理制度、业务规程和经营行为的合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测并提交合规报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制订合规政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中国保监会

201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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