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关于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文号:保监许可〔2015〕4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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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5-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5〕441号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天安发〔2015〕104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章程做出的以下修改:
一、第九十一条修改为: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一名监事负责监票,计票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二、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项、第七项修改为: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审定保险资产配置管理制度及政策,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年度资产配置计划、投资指引,及相关调整方案等;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三、第一百三十一条修改为:董事会下设提名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根据董事会授权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与公司管理层沟通,提出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决策参考。各专业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各专业委员会的组建、职权、议事规则、成员产生程序等由董事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各专业委员会的成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任命。公司的股东有权向董事长推荐各专业委员会成员人选。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四、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
(五)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为会议召集人。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根据董事会授权,协助董事会审议资产配置政策,评估公司整体风险状况和各类风险敞口累计水平,协助董事会审议保险资产配置管理制度,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指引、投资方案,及相关调整方案等,并提出相关建议。
五、第二百一十八条修改为: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不一致或者对应条文发生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中国保监会
201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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