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保监许可〔2015〕349号
颁布日期:2015-04-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5〕349号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幸福寿报〔2015〕79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章程做出的以下修改:

一、第六十八条修改为: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

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执行董事4名、非执行董事7名(其中独立董事4名)。

二、第一百一十二条修改为:公司监事会由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的构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府监管机构的要求。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专职人员担任,且至少应具有财务、审计、金融、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中国保监会

201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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