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文号:保监许可〔2015〕337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5〕337号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泰康董发〔2015〕5号)及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做出的以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一项修改为:公司章程原文本于1996年7月12日由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以后历经修订,章程修订记录为本章程附件。本章程由公司股东大会于2015年1月7日决议通过,并经有关国家主管机构批准后生效。本章程生效后即取代公司章程所有以前的文本。
二、第一百零三条修改为: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其余均为非独立董事。
三、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修改为:非独立董事的产生方法如下:
(一)连续180日以上单个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表决权10%的股东,将有权提名一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四、第一百三十八条修改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五、第一百四十条修改为:公司董事会设3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指在公司不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对公司事务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六、第一百六十二条修改为: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3名,职工代表2名。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产生方法如下:
(一)连续180日以上单个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3%以上股份的股东,将有权提名一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对非职工监事代表候选人进行审议,根据监事会人员组成的专业性、科学性要求,按照应选非职工代表监事名额提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三)股东大会对每一个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四)遇有监事任期未满而辞职、被股东大会免职、死亡或者存在其他不能履行监事职责的情况而需临时增补非职工代表监事的,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进行提名和增补。
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中国保监会
201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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