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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中国保监会关于解除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监管措施的通知
|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3-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中国保监会关于解除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监管措施的通知
保监寿险〔2015〕20号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解除部分监管的请示》(信泰发〔2015〕17号)收悉。鉴于你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完成增资28.8亿元,2014年4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57%,属于偿付能力充足II类,根据有关监管规定,现将解除你公司部分监管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解除中国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2014〕5号)对你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可恢复开展新业务。
二、你公司应积极调整业务结构,合理确定业务规模,加强偿付能力预测分析,做好资本规划,确保偿付能力持续充足。如你公司再次出现偿付能力不足情况,我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中国保监会
201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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