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关于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4〕1097号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国元保险〔2014〕172号)及补充材料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4年9月28日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做出的以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2103928900元人民币。
二、第十二条修改为: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发起股份总数为3.05亿股,全部由发起人认购。经增资扩股和转增股本后,公司股份总数为2103928900股。
公司发行的股份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三、第十四条修改为:公司发起人股本结构和出资方式为:
股东名称
股份数
(万股)
持股比例
(%)
出资
方式
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000
16.3934
现金
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3500
11.4754
现金
安徽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2500
8.1967
现金
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500
8.1967
现金
马鞍山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500
8.1967
现金
蚌埠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500
8.1967
现金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2000
6.5574
现金
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0
6.5574
现金
安徽叉车集团公司
2000
6.5574
现金
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00
6.5574
现金
宣城市城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00
6.5574
现金
铜陵市建设投资公司
2000
6.5574
现金
股本合计
30500
100.00
现金
2010年,公司增资扩股,注册资本由3.05亿元增加到8.9亿元人民币,股东出资方式为现金;2012年,公司转增股份,注册资本由8.9亿元增加到10亿元人民币;2014年,公司增资扩股,注册资本由10亿元增加到2103928900元人民币,股东出资方式为现金。公司现股本结构和出资方式为:
股东名称
股份数
(股)
持股比例
(%)
出资
方式
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20785730
20.00
现金
华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80000000
8.56
现金
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133443840
6.34
现金
安徽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121800000
5.79
现金
建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20000000
5.70
现金
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12359600
5.34
现金
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112359600
5.34
现金
安徽省安庆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12359600
5.34
现金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87000000
4.14
现金
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78651720
3.74
现金
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78651720
3.74
现金
蚌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67415760
3.20
现金
宣城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67415760
3.20
现金
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63707880
3.03
现金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53932630
2.56
现金
安徽叉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3707880
1.60
现金
安徽新集煤电(集团)有限公司
33707880
1.60
现金
六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33707880
1.60
现金
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1235960
1.48
现金
安徽普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8089900
1.34
现金
铜陵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2471920
1.07
现金
淮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2471920
1.07
现金
淮北市建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2471920
1.07
现金
滁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2471920
1.07
现金
巢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2471920
1.07
现金
宿州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1235960
1.01
现金
合计
2103928900
100.00
现金
四、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公司董事会由十三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人。董事候选人由股东按持股比例推荐人选,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推荐条件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推荐一名董事候选人。单独持有公司股份超过百分之五的,每增加百分之五的持股比例,可增加推荐一名董事候选人。单独持有公司股份不足5%、合并后持有公司股份不超过10%、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的股东的股份可以合并计算。独立董事从保险业或者农业等行业的专家中聘请人选,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五、第九十六条修改为: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七人组成。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协商推荐人选。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按《公司法》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六、第一百一十条修改为: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四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中国保监会
201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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