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1-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4〕929号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永总字〔2014〕391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4年第三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对章程做出的以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修改为:
发起人情况表
发起人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备注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20,000
20%
发起人——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已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划转给其全资子公司——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这项股权变更的议案,经2007年8月6日召开的本公司200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已于2007年11月30日获得了中国保监会的批准(保监发改〔2007〕1514号)。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10,000
10%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10,000
10%
发起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划转给其全资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这项股权变更的议案,经2007年8月6日召开的本公司200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已于2007年11月30日获得了中国保监会的批准(保监发改〔2007〕1514号)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10,000
10%
发起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划转给其全资子公司——国电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这项股权变更的议案,经2010年度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已于2010年9月14日获得了中国保监会的批准(保监发改〔2010〕1111号)。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10,000
10%
发起人——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因其整合金融资源、构建多元化金融平台的需要,将其持的本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其全资子公司中电投融和控股投资有限公司,这项股权变更的议案,经2013年3月14日召开的本公司2013年度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已于2014年1月23日获得了中国保监会的批准(保监发改〔2014〕87号)。
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10,000
10%
1、发起人——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因其整体上市的需要将其持的本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其上市子公司——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这项股权变更的议案,经2007年8月6日召开的本公司200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已于2007年11月30日获得了中国保监会的批准(保监发改〔2007〕1514号)。
2、经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自2008年4月7日起,“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5,000
5%
发起人——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30日与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发起人、股东之一)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这项股权变更的议案,经2007年10月9日召开的本公司董事会2007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后,已于2008年11月4日获得了中国保监会的批准(保监发改〔2008〕1430号)。
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5,000
5%
福建投资企业集团公司
5,000
5%
其原名称为福建投资企业集团公司,经福建省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自2009年4月27日起,更名为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应的章程修正案已于2009年8月28日经本公司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云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5,000
5%
其原名称为云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云南电网公司,相应的章程修正案已于2004年12月27日经本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5,000
5%
1、发起人——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受让了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股东之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这项股权变更的议案,经2007年10月9日召开的本公司董事会2007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后,已于2008年11月4日获得了中国保监会的批准(保监发改〔2008〕1430号)。
2、受让后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达到了10%。
信远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000
5%
其原名称为信远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信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相应的章程修正案已于2008年4月25日经本公司的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合计
100,000
100%
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及持股比例一览表
(按股东入股时间排序)
股东
股份数额
(万股)
持股比例
(%)
说明
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
43,560.00
20%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16552.80
7.6%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6552.80
7.6%
国电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4,300.00
6.57%
中电投融和控股投资有限公司
14,300.00
6.57%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7,372.30
7.98%
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8,685.60
3.99%
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345.50
4.75%
云南电网公司
7,150.00
3.28%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17,242.50
7.91%
北京信远业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276.40
3.8%
枫信金融控股责任有限公司
32,572.10
14.95%
瑞士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0,890.00
5%
合计
217,800.00
100%
备注
9、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曾为公司股东,因其整合金融资源、构建多元化金融平台的需要,将其持的本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其全资子公司中电投融和控股投资有限公司,这项股权变更的议案,经2013年3月14日召开的本公司2013年度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已于2014年1月23日获得了中国保监会的批准(保监发改〔2014〕87号)
二、第一百零五条修改为: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18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6名。公司可根据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中规定的原则对董事会人数进行调整,但应当符合本章程、中国法律和监管部门要求。
三、第一百零六条修改为: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中方股东有权提名2名董事候选人,其他持有公司股份总数3.5%以上的中方股东按持股比例大小排序,前8名中方股东有权各提名1名董事候选人。
在《股东协议》有效期内,只要外方股东及其关联方持有的普通股总数不少于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5%,外方股东有权各提名1名董事候选人。未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股东有权各提名1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他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股东协商推荐。
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担任董事、独立董事。
公司股份结构变更后,按上述办法对董事会成员进行调整。
四、第一百零八条相关条款修改为:
(十七)对公司一年内重大关联交易作出决议;
(十八)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议;
(十九)制定公司发展规划,批准专业委员会编制的公司发展规划年度评估报告,批准公司发展规划调整方案;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第一百二十七条修改为: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3-5名,其成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议通过。
六、第一百四十四条修改为:公司监事由股东推荐的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6.5%以上的中方股东有权各提名1名监事候选人。在外方股东及外方股东关联方拥有的普通股总数不少于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5%的情况下,外方股东有权各提名1名监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担任监事。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中国保监会
2014年11月14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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