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4〕885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平保产发〔2014〕785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章程做出的以下修改:

一、第一章第五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0亿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90亿元。

二、章程附件2修改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结构表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8,907,479,364

99.5130%

2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41,833,790

0.2202%

3

西藏林芝鼎方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20,164,909

0.1061%

4

宝华集团有限公司

14,079,187

0.0741%

5

永新裕福实业有限公司

9,512,246

0.0501%

6

摩氏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4,024,339

0.0212%

7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1,760,000

0.0093%

8

深圳市尚尚善科技有限公司

339,770

0.0018%

9

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70,263

0.0014%

10

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服务公司

192,030

0.0010%

11

休宁新华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90,003

0.0010%

12

沈阳恒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6,099

0.0004%

13

广东省电信实业集团公司

48,000

0.0002%

14

北京市大地科技实业总公司

30,000

0.0002%

合计

19,000,000,000

100%

三、章程附件3“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获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任职资格批复后立即就任。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中国保监会

201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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