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太平洋保险养老产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批复
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太平洋保险养老产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批复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09-16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太平洋保险养老产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批复 保监
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太平洋保险养老产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批复
|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9-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太平洋保险养老产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4〕788号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以重大股权投资方式设立“太平洋养老产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请示》(太保寿〔2014〕231号)及补充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投资太平洋保险养老产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养老投资公司)100%股权,从事养老产业投资与建设,养老投资、运营与管理,以及与养老产业相关的健康和医疗投资业务。
二、你公司应当根据太保养老投资公司未来五年业务和资金运用规划,按照不同规划阶段的发展目标和路径,进一步完善投资方案,细化操作安排,依规、平稳、有序推进各项投资工作。投资完成后,应当根据法律和监管规定,有效履行股东职责,推动养老和健康产业与保险业务相互促进,深化产业协同,促进保险及投资业务健康发展。
三、你公司应当加强股权投资的持续管理,督促太保养老投资公司建立完善的养老产业投资、运营、管理等制度,健全各项业务流程,完善内部运作机制,提升养老产业投资管理水平。
四、你公司应当落实各项风险管控措施,确保偿付能力、财务状况等持续符合监管规定,防范市场风险、运营风险及操作风险等投资风险,切实维护保险资金和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你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定期向我会报告投资管理情况;遇有重大或突发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履行报告义务。
中国保监会
201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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