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再保险信息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保监发〔2009〕25号
颁布日期:2009-03-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建立再保险信息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保监发〔2009〕25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加强再保险监管,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行业风险防范机制,促进财产保险行业切实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我会决定建立再保险信息定期报告制度。请你公司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于每季度后一周内,将上一季度有关情况按附件1、2要求分别以文本、电子版(Excel格式)上报我会。

联系人:邵绛霞

电话:010-66286216

传真:010-66288096

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产险公司再保险合约信息;2、产险公司再保险临分信息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attachments/zhengcefagui/2009/bjf25.xls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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