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文号:保监许可〔2016〕145号 |
|---|---|
| 颁布日期:2016-03-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6〕145号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泰康董发〔2016〕4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做出的以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保险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254号文件于1996年8月20日批准开业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于1996年9月9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00000000023819。2015年11月26日,公司换发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1000238160。
二、第九条修改为:
公司章程原文本于1996年7月12日由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以后历经修订,章程修订记录为本章程附件。本章程由公司股东大会于2016年1月20日决议通过,并经有关国家主管机构批准后生效。本章程生效后即取代公司章程所有以前的文本。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三、第八十条修改为: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四、第一百六十二条修改为: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4名,职工代表2名。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产生方法如下:
(一)连续180日以上单个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3%以上股份的股东,将有权提名一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对非职工监事代表候选人进行审议,根据监事会人员组成的专业性、科学性要求,按照应选非职工代表监事名额提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三)股东大会对每一个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四)遇有监事任期未满而辞职、被股东大会免职、死亡或者存在其他不能履行监事职责的情况而需临时增补非职工代表监事的,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进行提名和增补。
五、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
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长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六、第一百六十五条修改为: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并主持。经全体监事的1/3以上联名提议,应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通过。
监事会行使前条第(四)、(十)、(十一)项规定的职权时,需经全体监事的2/3以上同意通过。
七、第一百六十九条修改为:
监事会会议应有全体监事过半数的监事(包括受委托出席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如有监事因故不能按时到达会议召开地点,监事长可以决定是否延期召开监事会;如监事长决定延期召开,延期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监事会因出席监事人数低于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而无法召开时,监事长可以在5日内再次发出召开监事会的通知。如监事会再次因出席监事人数低于全体监事的过半数而无法召开时,监事长可以提请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对监事会会议通知的事项进行审议。除非审议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应当以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可以普通决议对审议事项作出决议。
监事会审议特别决议事项因出席监事人数低于全体监事的2/3而无法作出决议时,监事长可以在5日内再次发出召开监事会的通知。如监事会再次因出席监事人数低于全体监事的2/3而无法作出决议时,监事长可以就是否将该特别决议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进行特别表决,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监事会可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将该特别决议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中国保监会
2016年3月7日
延伸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