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的批复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保监许可〔2015〕1173号
颁布日期:2015-12-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5〕1173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发行2015年资本补充债券的请示》(阳光产险〔2015〕2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第3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期限不低于10年的可赎回资本补充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

二、你公司应当在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发行情况。

中国保监会

201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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