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保监许可〔2015〕903号
颁布日期:2015-09-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5〕903号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泰康养董发〔2015〕27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做出的以下修改:

一、第九条修改为:公司章程原文本于2007年5月11日由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以后历经修订。章程修改记录见本章程附件。本章程由公司股东大会于2015年8月17日决议通过,并经有关国家主管机构批准后生效。本章程生效后即取代公司章程所有以前的文本。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第十二条修改为:本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并经工商等部门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一)团体人寿保险业务;

(二)团体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

(三)个人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

(四)短期健康保险业务;

(五)团体长期健康保险业务;

(六)个人长期健康保险业务;

(七)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八)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九)与健康保险有关的咨询服务业务及代理业务;

(十)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

(十一)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十二)保险兼业代理(仅限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险种)。

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中国保监会

201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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