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关于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文号:保监许可〔2015〕6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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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7-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5〕676号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众诚保险〔2015〕203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4年度(总第9次)股东大会对章程做出的以下修改:
一、章程第十七条修改详见附件。
二、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修改为: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人。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战略规划委员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由董事担任。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由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对董事会秘书负责,协助股东、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可与公司其他部门合署办公。
三、第一百二十二条修改为:董事会下设战略规划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计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新增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下设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资产战略配置和投资策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原章程第一百二十三条变更为一百二十四条,并依此顺延。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附件: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七条
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5239/info3966215.htm
中国保监会
201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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