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合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2015年度与劳合社从事再保险关联交易新增2012等五家辛迪加的批复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5-02-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劳合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2015年度与劳合社从事再保险关联交易新增2012等五家辛迪加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5〕190号

劳合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劳合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批准与劳合社2015年关联交易第三批辛迪加的请示》(劳合社〔2015〕048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自批复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与劳合社的再保险关联交易中新增2012、382、3334、1919、1880五家辛迪加。你公司与这五家辛迪加进行再保险关联交易时,应遵守《关于劳合社再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与劳合社进行转分保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1425号)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劳合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在再保险关联交易中由关联方提供信用证担保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函〔2015〕9号)的规定。

此复

中国保监会

201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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