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命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关于生命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生命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4〕1096号
生命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生保资〔2014〕94号)及补充材料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4年第三次股东会决议对章程做出的以下修改:
一、第七条修改为: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法定代表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若有)代行法定代表人职责,副董事长不能代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由两名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直至法定代表人恢复行使职权或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
二、第五十五条修改为:独立董事除具备本章程规定的董事的任职资格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担任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备五年以上财务或者法律工作经验;
(三)担任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有较强的识人用人和薪酬管理能力,具备五年以上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第六十四条修改为:公司设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对股东会负责。
四、第六十六条修改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可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任何两名董事提名,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五、第六十八条因与第七条内容重复删除。
六、第八十四条修改为:董事会设立提名薪酬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或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
提名薪酬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任何两名董事提名,董事会过半数通过后产生和罢免。
七、原章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合并修改为新章程第八十七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负责定期审查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控评估报告以及合规管理部门提交的合规报告,就公司的内控和合规方面的问题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改进建议,并就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解聘和报酬等问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监督公司风险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对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风险管理的基本政策和工作制度、风险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责、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以及年度风险评估报告等事项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中国保监会
2014年12月23日
延伸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