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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保险代理机构异地设立出单点有关问题的复函
|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 文号:保监厅函〔2012〕93号 |
|---|---|
| 颁布日期:2012-03-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保险代理机构异地设立出单点有关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12〕93号
江苏保监局:
你局《关于保险代理公司分支机构异地设立出单点是否构成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请示》(苏保监发〔2012〕1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个人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固定的场所设点从事代为出具保单、收取保费等经营活动,涉嫌违反《保险法》第一百六十条“不得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规定。
二、保险代理公司与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个人合作,向其提供保险单证及出单员口令密码,涉嫌违反《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四十九条“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的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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