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文号:铜政〔2009〕18号
颁布日期:2009-02-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铜陵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铜政〔2009〕18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铜陵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业经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铜陵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政府引导与农民自愿参保的原则,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凡我市年满18周岁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在校学生除外,下同),可按照本办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区统筹,逐步向市级统筹过渡。

第五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列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费征缴、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和基金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建立村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协理员制度,县、区财政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八条财政、编制、发展改革、公安、统计、审计和民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九条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基金主要有以下来源: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集体补助;

(三)财政补贴;

(四)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十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以下基数和比例缴纳:

(一)基数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各县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

(二)比例为8%;参保人员可选择多缴,最高不超过30%。

第十一条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参保人员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参保人员在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由县、区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市及县、区财政应根据每年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数确定补贴资金,足额划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专户。

补贴资金承担的比例为:铜官山区、开发区财政补贴资金由区本级承担,铜陵县、狮子山区、郊区财政补贴资金由市、县(区)按3:7的比例承担。

第三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账户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集体补助;

(三)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

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城乡居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在市内转移的,个人账户随同转移。转出本市的,转入地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随同转移;未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退还本人。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衔接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二)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三)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按本人历年月平均缴费基数的20%计发。缴费年限满15年的,每超过1年计发比例增加1个百分点。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缴费至15年或顺延缴费满15年,从缴满15年的次月起计发养老金。

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可自愿选择下列途径之一,享受相应待遇。

(一)根据第十条的规定,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按照第十七条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其年龄每超1周岁递减缴费150元,但最高递减不得超过1500元。递减额相应扣减个人账户。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办法实施时县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享受养老补贴。

1.其户籍在同一乡镇的直系亲属按规定参保缴费;

2.一次性缴纳1500元。其中年龄达到60周岁以上的,每超1周岁递减缴费150元,70周岁以上人员不缴费。

第二十条养老金随经济增长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动适时调整,调整水平应不低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水平。

第五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按标准编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将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安排的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及时将资金划入基金专户,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三条各级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控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性质和用途。基金积累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和认购国家债券,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按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积累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责任金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基金损失,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伪造证件或者利用其它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铜陵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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