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颁布单位: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政府文号:令2010第23号
颁布日期:2010-11-26失效日期:2015-12-31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揭阳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基本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1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揭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中央、省属及其他驻揭阳市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社保经办机构具体经办职工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3%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时一并缴纳。

第五条用人单位必须按时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逾期不缴纳或欠缴的,除补缴欠缴金额外,按日加收所欠缴金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统筹基金。对逾期不缴纳并经催缴30日后仍不缴纳者,社保经办机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欠缴次月起,停止用人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第六条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社会统筹。统一政策标准、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待遇标准,基金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遇有特殊情况,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同级地方财政给予补贴。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下列费用:

(一)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第九条生育包括:顺产、吸引产、钳产、剖宫产。计划生育手术包括: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男女绝育术、流产术、引产术、复通术。

第十条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采取定额补助办法,标准为:

(一)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补助100元;

(二)顺产、吸引产、钳产补助1000元;

(三)剖宫产补助2500元;

(四)妊娠三个月以内的人工流产补助400元;妊娠三个月以上的人工流产补助600元;

(五)男女绝育术补助300元;

(六)引产术补助800元;

(七)输精管复通术补助1600元;输卵管复通术补助2000元。

第十一条职工生育补助标准随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生育保险基金运作状况适时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实施生育、计划生育期间并发疾病,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实际超过生育保险定额补助标准部分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二条夫妻双方同时参加本统筹地区生育保险的,由发生费用的一方申报待遇;夫妻一方参加本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另一方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参加生育保险的一方申报待遇。

第十三条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基金财务预决算制度。由社保经办机构编制年度会计报表和年度报告,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四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落实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三个月内持下列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待遇:

(一)人口计生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服务证》;

(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新生儿死亡证明);

(三)落实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

(四)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经批准开展计划生育服务单位的正式收费发票(并发疾病的附疾病诊断证明和费用明细清单);

(五)所在工作单位证明;

(六)结婚登记证。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2006年6月15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揭阳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揭府[2006]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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