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级统筹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级统筹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百政办发〔2009〕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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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5-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级统筹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百政办发〔2009〕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级统筹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及配套文件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百色市级统筹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百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百政发〔2009〕2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直、中直、区直驻百色城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
第三条市直、中直、区直驻百色城的所有用人单位作为一个统筹单位,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管理。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实施。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执行。
第六条市直、中直、区直驻百色城的用人单位以参保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城镇私营企业业主及其员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员工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率为统筹地区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缴费率之和,其中员工缴费率为2%。
第八条参保职工年工资收入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委托银行代办,也可由用人单位直接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用人单位不能拒缴或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先缴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缴清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季缴纳。在职职工必须一次性缴清全年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立即停止该单位所有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待遇,并冻结个人帐户(IC卡)。暂停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办理缓缴手续,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签订缓缴合同后方可缓缴。缓缴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缓缴合同期满未按期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即时停止其所有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追缴其所欠缴的数额和依法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转让、终止、破产的,在清算财产时必须按规定程序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依法破产、倒闭、拍卖、撤销时,必须一次性缴足在职职工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上年度统筹地区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实际支付额,为退休人员划缴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五条当年参加工作或调入统筹地区工作的职工,其工资总额以当月实际工资计算。
第三章用人单位参保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统一安排,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程序:
(一)财政拨款单位提供编制管理证,非财政拨款单位提供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登记证;
(二)领取、填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名册表,提供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报表和参保职工月工资发放表、人员花名册、退休人员退休审批文件等;
(三)提供所有参保人员一寸近期标准照2张;
(四)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证、个人帐户卡(IC卡)工本费。
(五)领取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证、个人帐户卡(IC卡)。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发生人员辞退、调动、退休、死亡等变动的,应及时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重新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缴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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