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执行情况核查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执行情况核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4-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执行情况核查的通知
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了解、掌握各地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居保”)政策执行情况,及时拨付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根据有关要求,近期,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组织对部分地区“新农保”和“城居保”开展参保、缴费、养老金发放等情况的核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查目的
全面掌握全省“新农保”和“城居保”参保、缴费、资金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客观真实反映全省“新农保”和“城居保”实施情况,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新农保”和“城居保”资金管理,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二、核查内容
1、参保人员及缴费情况。主要审核确认2012年度参保缴费人数,参保缴费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人数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包括实际缴费人数、政府资助缴费人数。
2、个人账户情况。个人账户的建账人数、缴费标准、记账金额与参保缴费情况是否一致等。
3、基金支付情况。60岁以上人员发放养老金人数,包括: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发放人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发放人数。
4、基金结余情况。2012年度及截至2013年3月31日基金收支结余、基金存储情况。
5、参保人员年龄情况。参保缴费人员年龄结构,以及领取养老金人员年龄情况。
6、资金到位情况。上级补助资金转入财政基金专户及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情况。
7、信息化建设情况。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县(乡、镇、村)信息化建设情况。
8、其他相关情况。各地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三、核查组织
本次核查工作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组织,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具体实施。核查分5个组,核查组长分工情况如下表:
核查组长及分工情况表
组长
联系电话
组别
核查县(区)
刘群
0551-6510023118949817788
第一组
临泉县、界首市、阜南县、颍上县、太和县
方金萍
0551-6510032013515515140
第二组
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贵池区、铜陵市狮子山区
张磊
0551-6510055318756071050
第三组
太湖县、宿松县、望江县、龙子湖区、淮上区
盛萍
0551-6510015913855164811
第四组
巢湖市、长丰县、肥东县、肥西县、庐江县
李昌鹏
0551-65100416
13865941205
第五组
田家庵区、谢家集区、凤台县、潘集区
四、核查时间
拟从4月16日开始,分赴以上24个县、市(区)开展现场核查工作。具体时间,请以上市县财政局与核查组长联系。
五、核查要求
列入核查名单的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责,及时将核查工作事宜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做好核查工作准备,具体要求如下:
1、确定工作联系人
列入核查名单的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分别确定一个工作联系人,负责核查工作的协调实施,确保核查工作按时完成。具体名单于4月12前报给核查组长。
2、准备相关档案资料
列入核查名单的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3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7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社〔2010〕922号)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16号)等文件要求,准备好相关资料,同时,按照核查组要求,及时全面提供核查所需资料,确保核查工作顺利进行、按时完成。
附件:2012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专项核查资料清单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4月11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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